什么是违章建筑
什么是违章建筑
什么是违章建筑?
答案: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能够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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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章建筑?专家解答违章建筑之迷
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能够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由于违章建筑具有不合法的特征所以处理违章建筑也有自身的特征建章建筑通常状况下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
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和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属于违章建筑的;(二)属于临时建筑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违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能够成立占有。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32条的规定: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带给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第35条的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看来违章建筑的确认主体主要是由城市规划局来确认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而拿我区来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却由城乡建设管理局来行使取权。
违章建筑的确认标准不是哪一个人所认定的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上述文中所提到的违章建筑的概念中就阐述了违章建筑的标准即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那里面的违章建筑还包括农村的未经批准所建的建筑物。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有些建筑物上虽然没有经过正式公文的文件确定有的是经过城建主管部门的同意为了发展经济或者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所建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在当时承包出去给各个经营者作有偿服务因此这些建筑物不能一概而论为违章建筑。
既然违章建筑是由规划或者城建行政机关确认进而进行带有强制性的处理行为这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务必具有必须的行政确认程序这种确认程序不利于个性复杂在确认过程中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快捷方便、解决问题为主透过多采取简易处理程序体现人文关怀全面衡量政府与当事人之间的融洽关系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快捷确认为后面的拆迁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如果此类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了设想一下法院要准确把握城市违章建筑拆迁案件程序上适用的尺度依法应当受理的要坚决受理并妥善处理;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要坚决不予受理。要用心向政府提司法推荐帮忙政府合理制定政策共同减少违章建筑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城市建设的实施必然涉及超多的城市违章建筑的拆迁由此引发矛盾和纠纷也无法避免处理上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到城市建设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对此要严格把握受理范围和条件合理统筹“公益”与“私益”的关系加大对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力度;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强化对此类案件的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及时总结经验、归纳共性问题和主要症结构成规范化的工作机制对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推广;对正当合理诉讼坚决支持对蛮横无理的要求绝不迁就妥协推进城市和小城镇违章建筑拆迁工作的依法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政府在没有同被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状况下一些拆迁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最好先不予受理;个性是当被拆迁人对此提出异议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在起诉之前务必经过行政裁决的必须要进行行政裁决直接起诉缺乏依据;凡是拆迁人要求责令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要介入需要由政府出面做调处工作。
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合乎公共利益。但是在取缔少数人不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就应注意维护这些人的合法权利。《正义论》作者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律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必须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透过程序来实现。”公共利益是目的行政手段是程序。行政管理需要将目的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机地结合起来没有正义的程序不可能产生正义的结果目的正义依靠于程序正义。政府部门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行政手段与行政目标的一致性。政府官员不能自以为目的正当就忽视、破坏法律规定的程序。
